通信管理局关于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通知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二、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省范围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已利用信息产业部 ICP/IP
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 http://www.miibeian.gov.cn/ 。三、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 ) ,请于 2005 年 4 月 15 日前 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与网站签定接入服务协议的单位)代为履行备案等手续或自行登陆该系统补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网站资料的网上重新登记手续或由非经营性网站自行登陆该系统办理网站资料的网上重新登记手续。四、非经营性网站应当在网上如实填报备案信息或向其委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在补办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五、非经营性网站在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六、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补办工作截止后,将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并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七、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 ICP/IP 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http://www.miibeian.gov.cn/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相关资料】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211.94.161.58/FJ/106.jsp
相关下载:
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xiangguanxiazai.jsp
ISP 用户 / 通信管理局用户 / 电信管理局用户导入备案:
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liuchengtu1.jsp
ICP 用户自己备案:
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liuchengtu2.jsp
ICP 与 IP 备案管理系统常见问题总结( FAQ ):
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FAQs.htm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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